【柏原祥/特稿】日月潭孔雀園BOT一案引發爭議,外界質疑主要觀點為公有土地不應蓋飯店,那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民意反彈聲浪高漲,但南投縣府仍能宣稱合法,照既定期程拍賣孔雀、關閉園區,關鍵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留下巧門,讓縣府迴避民意監督,扭曲BOT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精神。
根據《土地法》第25條明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而《國有財產法》第 28條也明訂,「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各縣市政府處分公有土地,超過10年租賃關係必須通過民意機關審核,而且收益不能違背原經營的項目。但是《促參法》第 15 條(公有土地之撥用及提供方式)明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按照《促參法》,南投縣政府處分日月潭孔雀園這1.6公頃的土地,的確不需經過南投縣議會監督審查,即能對外招商,縣府還聲稱,除了開發權利金,每年還有土地租金、營運權利金及稅金等收益,預估50年縣府可獲利逾18億元,並有促進就業率帶動周邊發展等效益。但為何南投縣民仍然不領情,發動抗爭,要保留孔雀園?問題出在於縣府或許符合促參的程序、「卻違背促參的公共精神」。
《促參法》第1條立法目的明訂,「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第3條(公共建設之範圍)「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其中第7款包括了「觀光遊憩設施」。
依照常理,日月潭飯店往往必須花費高昂住宿費或者門票,才能入內使用設施與服務,能算是「公眾使用」嗎?縣府聲稱蓋飯店能創造就業、發展地方經濟、增加縣府財源,卻迴避了分配正義,真正得利的是多數人或少數人?為BOT而BOT,卻讓公共財淪陷財團,這樣的結果,會是民選地方首長自詡的「政績」嗎?
選民質疑的,並非一定要保留孔雀園區的形式,而是飯店究竟算不算「公共建設」?台灣其他縣市Bot出去的「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如美麗灣、墾丁夏都飯店)往往淪為圈佔山海美景公共財的商業設施,日月潭先前隨著陸客開放來台大量開發,綠地愈來愈稀少,飯店旅館民宿一間一間蓋,日月潭地區周邊已有百來間旅館民宿,但台灣卻僅有這一座孔雀園,且已歷時48年,設立源由,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意義,縣府基於何種考量,可以說服縣民「飯店優先、別無選項」?
BOT被污名化,問題出在於《促參法》迴避民意審查,讓地方首長得以不受民意機關監督,甚至還能依情況自我解讀所謂公眾使用與公共利益的基準,造成公共財加速私有化的荒謬結果。促參制度的原意,是加進民間企業效率與活力,提供適當且通常是經濟利益較低的基礎公共建設,以增進公共福祉,政府的角色,應當優先推動基礎建設,如日月潭水質、空汙防治、遊艇電動化、景觀整頓、親子安全遊憩空間,而非錦上添花,蓋了一間,只有Show me money才能使用到的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