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廠長期污染農地 鎮民應勇敢說「不」

廣告
芊羽工廠一把火,燒出埔里地區農地設置工廠,污水、廢氣排放影響農作與鎮民健康的問題。(柏原祥攝)
芊羽工廠一把火,燒出埔里地區農地設置工廠,污水、廢氣排放影響農作與鎮民健康的問題。(柏原祥攝)

【文/張力亞】最近埔里鎮內一家大型洗衣場失火,不僅引起相關飯店業者的關注,更喚起居住在工廠周邊居民們內心深處長期不願面的陰影。

這家工廠是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用地,然而,這類存在高度污染風險的工廠存在於該區域內,到底有無違法?或是有其行政疏失,值得我們說明一下。

首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廣告

其次,《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芊羽工廠在3月4日一場火災中,廠房燒毀,鐵皮屋頂塌陷。(柏原祥攝)
芊羽工廠在3月4日一場火災中,廠房燒毀,鐵皮屋頂塌陷。(柏原祥攝)

再者,《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試問,該工廠是以洗衣場作為實質營業?到底符合上述三個條例中,哪一項要件?或是該工廠是在台灣都市計畫法(1939年6月8日)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2000年12月29日)發佈前,即已設置嗎?假如不是,那它為何會存在呢?

其實該工廠在設置之後,陸續因為違反都市計畫法、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陸續遭檢舉並曾被開罰、甚至勒令停工遷廠。只是,不知業者或相關政府機關如何努力,最終讓它得以取得經濟部核准的「臨時工廠」繼續營業。

這就令人好奇了!經濟部在核准相關的「臨時工廠」時,特別是在農業區內,是否有相關消防公共安全、環境影響等潛在污染源的嚴格檢驗標準?同時設定落日條款,輔導該臨時工廠配合高標準的公安、環保檢驗標準進行廠房設備更新、覓尋未來的遷廠廠址與相關遷移計畫,讓潛在的公安、污染「鄰避設施」,在不久的將來,可以遠離我們的生活居家。

這類積極行政行為,到底核發許可的經濟部有無積極作為?

面對已經具備公安危險、環安問題紀錄的臨時工廠,還要繼續讓它臨時合法存在下去嗎?真是一項嚴肅問題。

埔里灌溉溝渠綿密,如果灌排不分離,工廠廢水可能污染農作。(柏原祥攝)
埔里灌溉溝渠綿密,如果灌排不分離,工廠廢水可能污染農作。(柏原祥攝)

政府存在的意義,是促進公共利益的實踐。當一個政府在面對「臨避設施」的問題時,沒有積極行政作為,深為受害者的我小市民們,其實應該要大力批判(此處所指涉的政府人員包含:行政、立法機關從業人員)。而且,萬一這類工廠對周邊農田、居民的身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及、損害之時?這些當年核准的相關部會或官員,是否也應負連帶的政治、行政與刑法責任。似乎也值得我們考慮。

從這件事情來看,關於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管制措施、臨時工廠的管理方式,相關部會仍處於「消極行政的邏輯與行為」,這點真是令人感到憤怒,也不懂我們為何要納稅??呼籲具備良知的公務人員、民意代表,面對這樣的嚴肅問題,要提起您的勇氣,向違法廠家勇於說不,讓您成為公共利益的捍衛者。

這件事情尚未落幕,請大家用力的關心。今天不重視它,改天他將在您家附近繼續上演這齣劇,危害你我的生活安全。

埔里需要具備有良知、對埔里友善、對城鎮居民安全負責的各行各業夥伴。這點,與大家共勉之。(本文作者為暨大兼任助理教授)

張力亞
張力亞
首頁橫幅

Comments

comments

廣告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